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46条第四项规定,禁止以下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劣质或不合格的化妆品;2.生产、销售未经注册或未取得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3.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化妆品;4.在化妆品中添加违禁物质或超过限量允许使用的添加物质;5.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妆品。根据这条规定,相关部门将对以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法经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46条第四项规定,禁止以下行为:
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劣质或不合格的化妆品;
2.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或未取得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 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化妆品;
4. 在化妆品中添加违禁物质或超过限量允许使用的添加物质;
5.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妆品。
根据这条规定,相关部门将对以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