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不良事件和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消费者的质量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公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质量抽查和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化妆品进行责令改正、停产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6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保障措施,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生产设施和配套设备,确保化妆品生产的环境卫生和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在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非法、劣质的原辅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对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追溯,对问题产品能够及时召回或停止销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不良事件和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消费者的质量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公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质量抽查和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化妆品进行责令改正、停产整顿等处理措施。
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改进,提高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