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对投诉进行处理,及时消除产品质量缺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化妆品生产销售追溯体系,可追溯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的信息,并保留有关信息记录和样品。
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能与化妆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确保化妆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对投诉进行处理,及时消除产品质量缺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