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被监督对象的生产过程、原材料采购、质量控制等进行抽查检验,并能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销毁和召回,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被监督对象的生产过程、原材料采购、质量控制等进行抽查检验,并能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销毁和召回,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